共罚36万!5例排污许可类环境违法,附14类排污许可常见违法行为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五起违反排污许可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形成有力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氛围,有效压实行政相对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1、大连某刀剑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旅顺口区的大连某刀剑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模具制造。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属于简化管理,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经调查,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一直无证排污。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35万元罚款。

2、大连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发现大连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填报数据异常,执法人员随即到该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位于大连市瓦房店市万家岭镇,主要从事铸件制造。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已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现场调阅该公司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年度可执行报告,非甲烷总烃一项未填报,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BM20230222)中也无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而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非甲烷总烃一项进行监测,并如实填报。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5千元罚款。

3、大连某镀业有限公司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发现大连某镀业有限公司填报数据异常,执法人员随即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并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及排污许可证。通过查阅排污许可证副本和自行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发现2023年9月23日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单位进行的废气检测报告显示,铬酸雾检测结果为:排放浓度为0.012(毫克/立方米)和0.013(毫克/立方米),排放速率为0.000127(千克/小时)和0.000176(千克/小时),但是该单位2024年1月填报的2023年度执行报告中铬酸雾年排放量为0,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4、某洗涤(大连)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沙河口区的某洗涤(大连)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有工人正在进行洗涤作业,有四台额定蒸发量1t/h的生物质锅炉,分别配备一套水浴除尘设施,四台锅炉均为2023年4月份建成投入使用,其中三台锅炉正在运行,除尘设施运行。经查,四台生物质锅炉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规定,应进行登记管理。执法人员查阅该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发现未对四台生物质锅炉进行排污登记。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5、大连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甘井子区的大连某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等业务,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该公司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并按规定记录相关污染物排放浓度、生产设施运行情况等内容。经现场调阅台账,发现台账中缺少部分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危害后果轻微,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14类排污许可常见违法行为

1.无证排污

01 违法情形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3)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4)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02 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超浓度、超总量排污

01 违法情形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02 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逃避监管

01 违法情形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02 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无组织排放

01 违法情形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02 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5.特殊时段排污

01 违法情形

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02 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6.排污口管理与许可证不符

01 违法情形

(1)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2)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02 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7.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管理、运行

01 违法情形

(1)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02 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8.未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记录

01 违法情形

(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02 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9.未公开或不如实公开信息

01 违法情形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02 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0.未落实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制度

01 违法情形

(1)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2)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02 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拒不配合或弄虚作假

01 违法情形

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02 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非法取得许可证

01 违法情形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02 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13.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01 违法情形

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02 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14.未填写排污登记表

01 违法情形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排污单位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02 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圈